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7页(929字)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同普通法律相比,具有以下不同的特点:
(一)内容不同 在宪法里通常规定着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的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及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第一章总纲,主要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治制度、民族关系、经济制度等问题;第二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主要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的体系及其组织原则等问题;第四章规定国旗、国徽和首都。而一般法律只不过规定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某一方面的内容。如婚姻法只规定有关调整婚姻与家庭方面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宪法就成为国家机关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
(二)效力不同 由于宪法是普通法律的依据,因此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如果普通法律的内容和宪法相违背的话,那么这个违背宪法的法律就不能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同普通法律比较起来,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三)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问题,因此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委员会来起草或制定宪法。例如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是由专门建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经过全民讨论以后,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为了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各个国家对于宪法的修改通常也规定一种特别的程序。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见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同一般法律都有区别。
上述三点,就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所具有的特征。但就其阶级本质来说,它和普通法律是完全一致的,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