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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性质是怎样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4页(1131字)

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就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也就是我们国家的国体。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政权的领导阶级,是全国人民大团结的领导力量。工人阶级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对全国人民和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共产党实现的。坚持工人阶级的领导,是我国人民从一百多年革命历史经验中得出的结论,把它写进宪法,正是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广大农民是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我国十亿人口中有八亿农民,工农联盟是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的联盟。工农联盟是我们国家的基础。工人阶级为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包括广大的知识分子在内,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表明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现在我国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在今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实质上就是产无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是对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重大发展。毛泽东同志反复强调在人民内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专政的制度下适用于人民内部,只有对敌人才能实行专政。对人民的民主方面和对敌人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也即无产阶级专政。新宪法把1978年宪法第一条的“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这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更加符合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建立和发展的历史。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削弱或者取消国家的专政职能。宪法序言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的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宪法又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充分说明,把“无产阶级专政”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并不意味着削弱或取消无产阶级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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