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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72页(518字)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的行动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但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对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既可以少捕一些人,发挥群众监督改造的威力,又不影响他们的家庭生活。它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

过去判处管制,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现在的规定则是管制本身并不意味着同时剥夺政治权利;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判处。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被管制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生产或者工作;(2)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给以生活出路并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管制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如果执行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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