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投机倒把罪?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87页(684字)
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投机倒把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 例如,倒买倒卖黄金、白银、外币,抢购、套购、倒卖国家统购统销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等,都是投机倒把行为。人民群众在集市上出售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群众之间自愿调剂余缺以及集体或个人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从事正当的副业、手工业和商业活动,是属于正当的交易和生产活动,应当受到保护。
(二)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 这是投机倒把罪的重要特点。如果某种行为不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例如,某些居民以自用为目的,抢购、争购某些供不应求的商品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投机倒把行为。
(三)从事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 有人偶尔进行倒卖活动,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不能当作犯罪处理。
以投机倒把为常业的,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投机倒把罪中打击的重点,应依刑法第一一八条处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又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