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流氓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97页(1016字)
流氓活动罪,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流氓活动罪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犯罪者采取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活动等多种多样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所谓聚众斗殴,主要表现为流氓之间结伙打群架,互相打架斗殴,通常双方都有准备,带有凶器,很容易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物的严重损失。所谓寻衅滋事,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强取硬夺,白吃起哄,无事生非,殴打无辜群众,捣乱破坏公共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谓侮辱妇女,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对妇女讲下流话,做猥亵动作,偷剪妇女辫子或衣裤,有的甚至在光天化日之下强行撕毁女青年的衣服进行侮辱。所谓其他流氓活动,是指除以上三种形式以外的流氓行为。例如,在公共场所往人身上洒泼脏物,哄抢帽子,打电话骂人,或者乱搞两性关系等等。
第二,犯罪者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流氓罪的目的、动机比较复杂,往往是在无耻下流的心理支配下,企图通过各种流氓活动来达到寻欢作乐或者满足某种卑鄙欲望的目的。流氓罪经常表现为多种犯罪兼施,犯罪者在侮辱妇女,扰乱公共秩序的时候,往往同时实施赌博、盗窃、诈骗等罪行。
第三,犯罪者往往形成集团,实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流氓集团通常都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联系的暗号或黑话,形成一小股黑暗势力,在流氓罪中危害最大。
根据刑法第一六〇条规定,流氓活动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多次进行流氓活动,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或者虽然只进行一次,但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等。对于一般的流氓行为,例如,沾染流氓习气,偶尔结伙打架,偶尔用下流语言、下流举动调戏妇女等,是属于一般性的违法乱纪或道德败坏的问题,不应以流氓罪论处。同时,还要分清流氓集团和某些落后小集团的界限。后者往往是由于共同追求某种低级趣味而形成的,并无流氓犯罪活动,不能认为是流氓集团。
在处理流氓罪时,如罪犯同时犯有强奸、抢劫、杀人、伤害、盗窃等罪行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