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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民的权利能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36页(468字)

权利能力即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这种资格由谁来确定呢?它由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是建立在全民所有和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同时,也允许个体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也欢迎外国人来我国投资办企业,这些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资格),都可以在我国申请法人资格,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活动。国家赋予我国公民以最广泛的民事权利能力,并保证公民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活动中,地位一律平等。享有的权利能力是真实的,有物质保证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国家给予的充分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都反映了公民在国家中具有的主人翁地位,同时享有最充分、最广泛、最实际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的,直到公民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这种权利能力才随之消灭。但不得互相转让。权利能力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质,不可赠与或转让。它不是物的所有权,而是一种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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