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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活动中,可以处以罚款和拘留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90页(370字)

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包括可以处以罚款、拘留。当然得视其情况、情节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而定。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2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罚款和拘留,可以合并使用。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罚款、拘留,用决定书。本人对罚款、拘留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这些规定,旨在保证法院正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而不受妨碍、干扰,以便迅速结案。如果当事人无理取闹,听之任之,不加制止,不绳之以法,法院就不能正常进行审判活动,就失去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法院工作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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