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行给付?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195页(527字)
先行给付,是指在诉讼未结案、未作出判决前,就让被告在经济上对原告履行一定的义务,或叫暂先给付。产生这种情况是由于从原告人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执行判决,都需要有一个过程,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有的案件的原告人,由于生活十分困难,如果等到裁判作出以后再强制被告人给付财物,就有可能使原告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人的申请或者依照法院的职权,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原告人的实际需要出发,裁定被告人先给原告人一定数额的经费,或者某些特定的财物,这种措施就叫先行给付。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必要时可以书面裁定先行给付,并立即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
因为这些都属于法定范围内应尽的义务和正当的支付,如果不给付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现实的困难,如果等到裁决后再给付就缓不济急了,因此法院可以及时裁定先行给付。如果当事人不服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仍然要照常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