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丧失继承权?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08页(474字)
丧失继承权是指本来是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由于自己的某种不良行为而又失去了继承的权利。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四种情况只要有其中之一种行为,即可依法使之丧失继承权。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况都是存在的,有的不孝子女,为急于获得父母财产供自己结婚时挥霍,不惜杀害了自己的生父或生母;有的兄妹争夺父母的遗产,亲兄谋害了胞妹;或者不愿承担赡养老年父母的责任,故意遗弃或虐待老人,而一旦得知老人留有遗产,又利欲薰心,千方百计地谋取;有的不惜弄虚作假,伪造、篡改遗嘱,或将不利于自己继承的遗嘱销毁。上述情节在少数自私自利之辈中都是屡见不鲜的,一旦有人检举、揭发、查实,都应作丧失继承权处理。要从道义上加以谴责,法律上加以剥夺,物质利益上使之不能占到便宜。有犯罪行为者,还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无行为能力人如何继承?
下一篇:法律知识手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