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驳回的商标怎样申请复审?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26页(413字)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凡是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在初步审定程序中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果对驳回不服,可以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驳回的商标要求复审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在填写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时,要写明申请人以什么商标申请注册,被商标局在何年、何月、何日以第几号通知书驳回;还要写清楚申请复审的理由,针对驳回的理由反驳,陈述不应驳回的原因,需要证据的还可以提供证明材料。最后还要写上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时间,并盖章。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后,应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