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准许离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87页(1265字)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绝大多数的婚姻家庭,是融洽、和睦、美满、幸福的,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新型的人与人的平等、友爱关系决定的。大多数夫妻都能遵守共产主义道德准则,互相关怀,互相尊重,互敬互爱,互相帮助。但也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基于某种原因,有极少数的婚姻家庭存在某些矛盾,而又未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往往引起夫妻感情破裂而导致要求离婚,这就是存在离婚现象的缘由。有人对此不甚了解,而认为我国既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还准许离婚呢?他们以为离婚就必然是不光彩、不道德的行为,这种看法显然是片面的、不对的。离婚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任何社会都有离婚问题,如果不准离婚那才是不正常的。恩格斯曾经指出过:“……婚姻的不可离异性,部分地是一夫一妻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状态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状况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并且被宗教加以夸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96页)离婚这种现象,只有在经济还不发达的古代社会,才不被允许,统治者利用宗教迷信的精神枷锁来束缚和禁锢人的思想,认为婚姻是天命、上帝、神的意志的体现,因而不许离婚,我们今天当然不会同意这种观点。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知道了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情投意合的感情结合,感情破裂了,当然应该准许离婚,使婚姻当事人通过国家法律调整这种婚姻关系,重新建立幸福的家庭。
我国是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国家,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不能设想婚后任何一方都不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错误、纠纷,也不能设想双方在思想感情上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发生波折和变化。既然不可能这样,那么,当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时候,就应该准许采取离婚的方法来及时解决这个矛盾。对那些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的夫妻,如果勉强让他们生活在一起,双方不仅在精神上都很痛苦,往往还很容易发生互相殴打的情况,致伤致残,甚至酿出人命惨剧来。
国家准许离婚,不仅能解除双方精神上的苦闷,而且,双方都可以另行建立幸福的家庭。可见,那种以为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应该允许离婚的看法,是脱离实际的、片面的、因而是不可取的。我们说,不许离婚,并不能保证每个家庭都有幸福;反之,准许离婚,并不是男女双方就不会再有幸福了。对待具体问题一定要做到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既合乎情理,又符合法律根据的处理,才能调动人们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积极性。
同时应该认识到,国家准许离婚,决不是提倡离婚。我们主张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婚姻双方应严肃对待教育子女的社会责任,决不可草率或轻率对待。所以,一定要掌握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准许离婚,防止偏宽、偏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