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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重婚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298页(686字)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在现存婚姻关系未依法解除以前,又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关系就是重婚。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关系未依法解除以前,与第三者又举行结婚仪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固然足以构成重婚罪;即使不再举行结婚仪式、亦未正式履行登记手续,而两人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相处,也构成重婚。至于是否按重婚罪追究法律责任,则要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比如林彪、“四人帮”为害的年代,有的省、区连年遭受天灾人祸,群众无以为生,外逃求活,有的农村妇女,逃往边疆与当地职工、居民长期共同生活,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关系,有的已生儿育女,事过数年或十余年,合法配偶找到边疆去了,要求女方返回家乡与之共同生活。出于这种原因造成的重婚,则应征求妇女本人的意愿,如与原配偶尚有感情,或原有子女,则应准许其返回原籍,重新与家人团聚,恢复家庭生活,这种情况虽属重婚,但不宜按重婚罪论处。反之,如果为骗取钱财,或被拐卖外出,则应分清责任,酌情处理,视不同情况、情节及性质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已有配偶的男人又公开娶一个女人,当然是重婚。有的只是非法同居,则不能认为是重婚。区别非法同居与重婚的界限在于看这男女二人是否以夫妻身份声称,如果本来就是偷偷摸摸、躲躲藏藏,男女之间也不敢公开声明是夫妻关系,则按非法同居对待较为妥当。也就是说,不要把实际生活中的任何非法同居,都当做重婚,而按重婚罪去处理。当然,非法同居也是法律上不允许的,虽不一定构成重婚罪,但有可能构成其它罪。这要根据事实,根据不同案情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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