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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哪些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15页(644字)

律师是人民的法律工作者,是协助法院搞好审判、正确办案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是与审判人员并肩战斗的战友。即使是与代表公诉人一方的检察人员,对案件也是从不同角度来认识案情,以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双方也不是处于对立的关系。因此,人民律师理应受到尊重,法院对出庭律师,不得使用传票。审判人员在法庭上不应向律师询问其本人的历史、出身等情况,也不得随便制止或中止律师的辩护发言。有个别地方派人跟踪、监视律师的行动,开庭时将律师哄赶出庭,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有碍于我国贯彻实行律师制度,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为了做好律师工作,198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中就律师阅卷问题规定如下:

(1)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了解案情。但审判委员会或合议庭的记录及事关他案的线索材料,不应查阅。

(2)律师阅卷,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阅卷处所。

(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摘录的材料存入法律顾问处的案卷。

(4)律师对于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严格保守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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