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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的隶属关系与组织情况怎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32页(486字)

我国规定,在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

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厅、局)领导。不同级别的公证处之间,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如,南京市的公证处,与市辖区的公证处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它们都分别隶属于自己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关。

在公证处内,设立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但主任、副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主任、副主任既要领导公证处的工作,同时也必须执行公证员的职务。为什么要这样呢?因为公证处是一个开展公证业务的机关,不是担负行政组织领导的,如果领导人不懂公证业务,便无法开展业务活动。

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均分别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任免制。经一级政府机构任命才能从事某一职务的公证工作。工作不需要或不称职时,可予免去这一职务,并非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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