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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经济合同的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是否会引起该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60页(476字)

签订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承办人是受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和授权,代表法人从事活动。法定代表人也是作为法人的合法代表从事活动。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签订经济合同的,并不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他们订立经济合同的行为,直接对法人产生法律后果。经济合同中所确立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他们所代表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他们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经济合同依法订立后,只要该法人存在,就得认真履行该经济合同,即使签订经济合同的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也并不导致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有的企业借口本单位领导人或签订合同的具体办事人员的变动,随意撕毁合同,这是缺乏法制观念的行为,是经济合同法所不允许的。事实上,在法人存在期间,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承办人变动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因此而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关系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确立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国家计划的实现。因此,经济合同法规定在经济合同签订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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