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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仓储保管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69页(464字)

经济合同法对违反仓储保管合同的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保管方的责任是:(1)保管方在货物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保管方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保管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的,除无偿将货物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外,还应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存货方的责任是:(1)存货方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时,存货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对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个人追究刑事责任。(2)存货方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付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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