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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环境保护法有些什么具体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89页(1025字)

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国家对保护环境有显着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国家对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予减税、免税和价格政策上的照顾,盈利所得不上交,由企业用于治理污染和改善环境。

反之,对违反和破坏环境保护的行为,应予惩罚。这在环境保护法中也有明文规定,如:对违反本法和其他环境保护的条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单位,各级环境保护机构要分别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批评、警告、罚款,或者责令赔偿损失、停产治理。

对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农、林、牧、副、渔业重大损失的单位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公民,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表明国家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贯彻执行,是严肃的,一定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为了认真切实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市人大常委会还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积极防治工矿企业和城市生活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以及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尽快制定出对超标准排污单位实行计量累进收费等一类办法,以法律形式强制这些单位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自然资源和人民身体健康承担应负的经济责任。

从不少省、市实行排污收费和罚款的经验来看,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例如1979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南京炼油厂实行排污收费以后,引起了该厂的重视,治理设施由原计划79项增加到110项,一年可以节约用水249吨,减少被污水带入长江的石油产品4000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有关排污收费和罚款的规定,使省内大、中城市已实行的有关办法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律化,大大推动了全省工业“三废”的治理工作。可见,如果没有具体措施,任何法律条文的贯切实施都将无法保证,如果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法律条例如同一纸空文,人们的生活环境得不到保护,污染严重,公害泛滥,必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造成严重阻碍。因此,环境保护法的贯彻执行,应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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