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必须认真保护水产资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90页(764字)
水产资源是水产生产的物质基础,没有丰富的水产资源就谈不上水产事业的发展。在解放初期的五十年代,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对一些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作业进行严格取缔,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妥善安排,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水产量逐年上升。后来,由于生产上的瞎指挥,提了不少违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错误口号,造成了水产资源的严重破坏,结果是大鱼小鱼一网打尽。这种现象在“四人帮”横行时期,更是有增无减,恶性发展,致使渔类遭到毁灭性破坏,大黄鱼、小黄鱼、墨鱼等经济鱼类产量逐年下降。加之水面日益缩小、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有的江河鱼已经绝迹。渔民们说:这种杀鸡取卵的作法,是吃子孙饭。为此,国务院又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执行。同时,要对违法乱捕的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经济制裁,后果严重和屡教不改的要进行法律制裁;违反条例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沿海省、市、自治区和重点渔业地区,都应结合本地区特点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海上渔业生产,也要加强领导和管理,整顿海上生产秩序。要建立和健全海区和各省渔政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内陆主要江河湖库,也要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和渔政船。要尽快建立渔船登记、作业登记和渔业许可证制度,避免生产中的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
围湖填塘、围湖造田已经对水产资源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破坏,必须坚决制止,以保护水产资源。同时,厂矿企业也要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令,不得污染水源,破坏水产生物和渔类。公安司法部门对于毒鱼、炸鱼、偷鱼、抢鱼等不法行为,应坚决制止,严加惩处。只有动员各个方面的力量都来重视保护水产资源,水产事业才能得到保护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