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办理什么手续?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393页(423字)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必须严格保证质量。药品的生产要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防病治病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生产。有些地方不按国家的规定,不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办药厂,盲目生产药品的情况相当严重和普遍。这些擅自开办的药厂,与正规药厂争原料、争设备、争品种、争市场,影响了正规药厂的生产,破坏了国家医药生产计划。为了尽快改变我国医药生产混乱落后的状况,必须对药品生产企业统一计划,统筹管理。为此,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发给《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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