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如何处理?
书籍:法律知识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知识手册》第404页(508字)
劣药和假药具有同样的危害后果。我们历来都是把劣药和假药相提并论、同时加以禁止的。例如,1980年9月17日,国务院批转的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0年9月11日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报告,就是既禁止制造、销售伪药(即假药),又禁止制造、销售劣药的。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对生产、销售劣药的法律责任,与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一样,是根据情节不同,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就是:(1)生产、销售劣药的,除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同时处以该批劣药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销售劣药的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2)对生产、销售劣药,危害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64条制造、贩卖假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