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概念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东方出版中心《实用禁毒知识手册》第1页(928字)
毒品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毒品概念,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广义的毒品概念,是指所有能使人成瘾的物质,这些物质既包括刑法中所规定的毒品,也包括具有医疗用途、尚未受到严格管制的某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酒精、麻黄素等;还包括一般嗜好品,如香烟、烈性酒等。某些有毒害性质的物质,如砒霜、氰化钾、农药等,虽然和上述毒品一样,共同具有引起急、慢性中毒的特性,但毒物并非都是毒品,毒品则是毒物的一部分。毒品和毒物的根本区别在于:毒品能够使人形成瘾癖;而砒霜、氰化钾、农药等毒物却只能使人中毒而死,却不可能使人形成瘾癖。
毒品使人形成瘾癖,是指使用者对某种具有毒品性质的物质使用时间过长、使用剂量过大,从而产生对该物质的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俗称“上瘾”,禁毒学则称之为“药物依赖”。使用毒品形成瘾癖即“药物依赖”具有三个特征:一是药物耐受性,即由于一直使用同一药物,导致药效退化,需要加大剂量或缩短用药时间距离方能够获得与以往相同的药效;二是生理依赖性,即由于一直使用同一药物,导致躯体某些生理方面的特殊需求和变化,需要继续使用这类药物方能维持生理性的生存需要;三是心理依赖性,即滥用毒品者由于使用毒品时产生了某种挥之不去的特殊心理体验,为了追求这种心理体验的再现而再度滥用毒品,从而陷入不断强化的恶性心理循环状态。
这里所说的毒品,是刑法所指的毒品概念,即狭义的毒品概念,应把毒品同药品、特定毒物和一般嗜好品区别开来。同时也应认识到,在一定情况下,某些药品和一般嗜好品也会使人形成瘾癖、甚至导致急性或慢性中毒致死,如注射杜冷丁、服用安眠药或吸烟酗酒过量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仅要做狭义禁毒的身体力行者,还应做广义禁毒的积极倡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