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194页(3509字)

(1991年1月31日江苏省土地管理局以苏土建(1991)12号文印发)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使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我省建设用地审批及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用地,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的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的评价,要列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用地单位和设计部门须本着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对项目用地作出综合评述,作为立项和申请用地的依据。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应附有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数量等与用地有关问题的意见。

用地单位必须持有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按用地定额标准申请年度用地计划。列入当年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依法履行申报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

凡未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当年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选址定点和进行设计工作。

第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做好用地的前期工作,参与项目的选址定点,并参加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等工作,对建设用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四条 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资金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条 一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申请用地,不得化整为零;计划任务书或设计批复规定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分期实施的工程,应当分期划拨用地。

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和输油、输水管线等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可以分段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其设计任务书等文件确定的工期,分段申请批准和办理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电力建设等三脚以上铁塔用地,以塔基边缘外延1米计算征地面积。

第六条 需要划拨城镇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和权限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第七条 涉及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未搞复垦设计或未将复垦工程编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的,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不准擅自用地。

第八条 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的组成和内容:

1.主件:《国家、乡(镇)村建设用地申报表》——由用地单位负责填写,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转移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其他法规对用地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2.附件:

(1)用地申请报告——由用地单位说明用地理由及建设地点、用地数量的依据。属于改扩建的项目,需说明原有土地的使用状况;迁建项目原用地安排去向,必须得到县或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2)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3)用地计划批准书;

(4)建设项目用地红线(或界定用地范围图),建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还需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文字说明(包括:设计依据、建设规模、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和投资概算等);

(6)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图幅大小、比例尺选用、绘制内容等都要符合制图规范);

(7)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批准文件;

(8)用地协议(有条件实行包干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签订包干协议);

(9)有挖、压损毁土地的,需提供复垦计划或复垦合同;

(10)资金证明。

第九条 征地后需要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需加报下列材料:

(1)县、市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的征地撤组报告;

(2)被撤销村民小组土地清理登记表及附图;

(3)农民宅基地清理登记表及附图;

(4)拟“农转非”户、人口清理登记表;

(5)劳力及拟安置情况登记表;

(6)老年保养、不符合安置条件的劳力等各类人员清理登记表;

(7)拟撤销村民小组的房产、资金、财产清理登记表;

(8)“农转非”管理部门对撤组转户人口指标的会办意见。

第十条 建设用地申报材料数量。

1.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根据审批权限规定:

(1)需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2份;报县(市)1份,用地单位存一份;

(2)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3份;报县、市各1份,用地单位存1份;

(3)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4份;报县、市、省各1份,用地单位存1份;

(4)需报国务院审批的,8份;报县、市各1份,省5份(包括转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4份),用地单位存1份;

(5)涉及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另增申报表4份报省。

2.第九条规定的材料,8份;县、市各1份,省5份,用地单位存1份。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的填写要求:

1.《国家、乡(镇)村建设用地申报表》全省统一制定,统一印刷,不得翻印。

2.申报材料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准备齐全,编目上报,填写的内容和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内容有误或经涂改无订正章的,退回重填。

3.申报材料必须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用钢笔书写,字迹工整,切勿潦草;凡以铅笔、圆珠笔、红和纯蓝墨水、复写纸书写和绘制的材料、图纸,一律退回。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地勘丈,设置界桩,核定面积,并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8年元月3日苏土管(1988)1号《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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