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答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217页(367字)

(89)财农税字第14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9)33号《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教育主管部门代学校建造教职工住宅楼及其为教职工建造的“教工之家”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房屋开发公司占用耕地建造商品房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全日制学校向房屋开发公司购置的商品房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学校在校外城镇开发小区建造师生员工宿舍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农垦场圃及农林“小三场”职工占地建房应全额征税;农业部门为保证种子优化专门建造的种子专用仓库及晒场应照章征税。

财政部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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