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220页(295字)

(91)财农税字第4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日以(87)财农字第26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交国家财政的各项规定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

财政部

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