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筹集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257页(1495字)
(1991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发〔1991〕148号文印发)
为保证“八五”期间农业重点基础建设和大中型骨干工程建设资金,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农业上新台阶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的若干意见》(苏发〔1991〕18号文件),本着“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取之于土,用之于农”和“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的原则,筹集江苏省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简称农业建设资金)。
一、资金的来源及筹集范围
(一)国家、集体、个人(含乡村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农民建房用地)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加收土地开发资金,征收标准:苏南每亩1200元,苏中每亩1000元,苏北每亩800元。此项资金,除了省级特大建设工程如高速公路、飞机场等,经省政府批准减免外,其余一律不减免(具体减免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增收10%的土地开发资金。
二、资金的筹集办法
(一)从国家、集体企业(单位)和个人非农业建设征(拨)占用土地每亩加收的土地开发资金,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时收取,省土地管理局全额集中后,按季划入省农业建设资金专户。
(二)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标准增收10%的土地开发资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在征收土地使用税时一并收取,全额解交省税务局,按征收进度汇入省农业建设资金专户。
(三)为鼓励和促进资金及时缴纳和集中,各负责筹集资金的部门按实际筹集资金总额的2%提取业务手续费。
(四)征收上述农业建设资金,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凭证。
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业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农业发展后劲为目标的重点农业开发项目和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大中型骨干工程投资。“八五”期间,首先保证治理淮河、太湖和省内重点流域性水利工程的需要,视资金筹集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业土地资源及其它开发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省对市、县采取核定基数、包干上缴的办法,超基数部分留市、县,用于当地水利和农业建设项目。
(二)农业建设资金按“对上合作,对下引导,对外合资”和“有偿与无偿结合”的原则,按项目投放。无偿与有偿的比例,原则上为5∶5。视建设项目性质,配套安排。有偿投资回收后全部滚动周转使用,努力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农业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管理,开设省农业建设资金专户,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由省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与重点工程建设主管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性质,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监督使用。年终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