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271页(1043字)
苏财综〔93〕199号
苏价涉字(1993)第219号
苏土计(1993)154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办发〔1993〕18号、苏办发〔1993〕2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审定,现经省政府同意将可以继续执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各地不得擅自开征、审批新的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二、全省土地系统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统一收费名称,不允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搭车”收费。省土地管理局将根据本通知所定原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范收取程序和有关问题。各级物价检查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本通知中的收费标准凡有幅度规定的项目,各地物价、财政、土地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幅度内明确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不得再留有幅度)报省审核后执行。
四、土地登记费和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在同一宗地块上不得同时发生。土地登记费属一次性收费,对每宗土地讲,只能发生一次登记费;登记后的土地如果使用性质、权属发生变化,应收土地权属用途变更费。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商品房,在划拨或征地时已经收取权属变更费,对购房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收权属用途变更费。
征地管理费属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因此征地管理工作必须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今后不得将征地管理工作交由下属公司(单位)进行。否则不得收取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
五、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行政性收费资金要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对财务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土地系统的收费,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者,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