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制盐工业手册》第1285页(2074字)
1.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3-7-2的规定。
表3-7-2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注:本表摘自《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表2。
工业废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分为两类:
第一类,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废水,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应符合表3-7-2规定的标准,但不得用稀释方法代替必要的处理。
第二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有害物质,在工厂排出口的水质应符合表3-7-3的规定。
表3-7-3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注:本表摘自《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表3。
①造纸、制革、脱脂棉<300mg/L。
2.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和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表3-7-4和表3-7-5的规定。
表3-7-4 地面水水质卫生要求
注:本表摘自《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第7页表2。
表3-7-5 地面水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注:1.表3-7-4、表3-7-5所列各项指标和有害物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现行的《地面水水质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2.本表摘自《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第8页表3。
3.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3-7-6的规定。
表3-7-6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注:本表摘自《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J20-76)第2页。
4.海水水质标准
(1)海水用途 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包括盐场、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渔业和海水养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2)海水水质要求 见表3-7-7。
裹3-7-7 海水水质要求
注;本表摘自《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第1页。
(3)海水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如表3-7-8所示。
表3-7-8 海水中有害物质量高容许浓度
注:1.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暖流内湾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质应符合《放射防护规定》(GBJ8-74)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浓度。
2.本表摘自《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
5.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符合表3-7-9。
表3-7-9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
注:本表摘自《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试行)》(TJ24-79》第2页
6.渔业水域水质标准应符合表3-7-10。
表3-7-10 渔业水域水质标准
注:(1)放射性物质的标准,应按现行的《放射防护规定》(GBJ8-74)中关于露天水源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的规定执行。
(2)本表摘自《渔业水质标准(试行)》(TJ35-79)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