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政务司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93页(577字)
澳门总督领导下协助其某一方面工作的官员。按照1976年《澳门组织章程》规定,政务司人数不得超过5名,由澳督提请葡萄牙国总统任免,并由澳督授予职权。政务司的职级相当于葡萄牙国政府的副部长。经澳督授权后,各政务司或保安部队司令也可以分别以批示方式转权给其下属的司长、署长、厅长或其他保安部队负责人,以执行所赋予的职务。不论任何政府官员均可做出授权,但受权者在行使权力时所做出的行为,授权人亦要负责,他不但可以收回成命,亦可以随时进行监督。澳督除了有5名政务司及保安司令协助执行职务外,隶属澳督的还有一个办公室,有正、副秘书长各一名以及属澳门地区的人员团体的公务员多名,一同协助办理日常工作。直属澳督或各政务司的独立办公室也包括顾问、技术员及秘书等成员,以协助执行其范围内的职务。在澳督、政务司和保安司令以下,除了司及署之类有较明显等级关系的机构之外,一些称为厅或室的机构就相当于司或署级,大多数司级或署级的机关设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厅、处或科。而各类办事处、委员会、中心等,部分可能设有被定为司级(第一级司)或署(第二级司),因而谈不上属哪一级,仅是机关而已。澳门设有两个具有自治权的市政机构,分别设于澳门市和海岛市,这是澳门最早设立的市政机构。市政厅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市政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均由澳督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