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澳门手册

澳门组织章程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19页(1335字)

澳门现行的主要法律之一。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发生军事政变,推翻萨拉查建立的独裁统治。民主新政权将澳门看做特殊地区。11月,李安道接任澳督。12月,他组织制定澳门新政治章程,1976年1月6日《澳门组织章程》获得通过,并于2月17日颁布生效。4月25日颁布生效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首次承认澳门为葡萄牙管理下的中国领土,承认和维持《澳门组织章程》。1979年9月14日对该章程部分条文作出修改,立法会议员和咨委会委员的任期从3年延长到4年。1982年9月30日修订的宪法对这次修改予以承认。实际上,1977年立法会就开始检讨该章程,由于执行权与立法会在权力上的争执难以调和,《澳门组织章程》的全面修改,在1987年中葡谈判圆满解决澳门前途问题、签订《中葡联合声明》后才被提上议事日程。1990年5月10日,葡萄牙国会最后一次大幅修改《澳门组织章程》,以配合1988年1月15日生效的《中葡联合声明》。《澳门组织章程》是澳门现行法律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是澳门政治、行政、财政、立法组织运作的根本依据。章程分总则、本身管理机关、司法行政、财政、当地行政和补充及过渡规定6章,共75条。章程规定,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和路环两岛,是一个内部公权法人,在不抵触葡萄牙宪法与本章程的原则以及尊重两者所定的权利、自由和保障的条件下,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及立法自治权。葡萄牙除法院外的所有主权机关,在澳门由总督代表。但与外国发生关系及缔结国际协定或公约时,由总统代表澳门,总统可将涉及专属澳门地区利益事实的代表权授予总督。澳门本身管理机关为总督和立法会,会同总督运作的还有咨询会。立法职能由立法会和总督行使,执行职能由总督行使,由政务司协助。章程对总督的任免、立法会和咨询会的组织及运作、职责权限,也作了总体规定。总督有权提请宪法法院审议立法会的规定,向国会提出修改或取代本章程的建议,并对国会修改其建议发表意见,以及具有专属权限充实葡萄牙主权机关的纲要法、核准行政机关架构和运作的法则。这一创新,使总督的权力进一步加强。章程规定,澳门地区开始拥有自治且适应澳门特征的本身司法组织,澳门法院独立运作,只受法律约束,检察院依法规定本身的通则。在“补充及过渡规定”一章中,明确指出澳门法院将在适当的时候,“被授予完全及专属的审判权”,脱离葡萄牙司法系统。财政方面,规定“澳门地区有本身的资产和负债”,总督有权处置有关的财产和收入。澳门地区可以为经济发展的特殊投资等举债,有自己的发钞银行,澳门自行编制预算,账目报告由本地行政法院审核。葡萄牙负担设在澳门所属机关的开支、对澳门保安部队经费的补助、对东方传教会的捐助以及教会机构和神职人员的津贴。澳门地区则负责本身机关的经费、发展计划开支、债务还款及其利息,以及对公益机构的津贴等。章程对公共机关及公职人员作出规定,葡萄牙主权机关或地方自治团体的编制人员,经有关机构和澳门总督的批准同意,可以来澳门服务,年资照计;也可以申请转入本地编制。澳门编制人员亦可申请去葡萄牙作定期的服务,或申请转入葡萄牙编制。这种互换公务员制度,为双方后来磋商澳门公务员纳入葡萄牙编制提供了基本论据和参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