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宗教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45页(1111字)
澳门居民信奉的宗教,有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回教、道教、孔教、巴哈伊教等。各教信徒计20余万人,占澳门总人口一半以上。澳门半岛上的风景名胜,如圣保罗教堂遗迹、西望主教府、妈阁庙、观音堂等,都与宗教有关。宗教事务与澳门许多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地位很重要。天主教在澳门的势力最大,其传播已有400多年。葡萄牙人入居澳门后,将澳门作为天主教向东方传播的据点。葡萄牙曾将天主教奉为国教。1975年葡萄牙修改宪法取消天主教国教地位,结束了政教合一的局面。但天主教在澳门基础深厚,组织庞大,财雄势盛,在社会事务方面具有相当影响力。目前,澳门天主教的主教由梵蒂冈教廷任命,教徒约为2万余人,传教士享有政府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在澳葡萄牙后裔居民绝大多数为天主教徒。教会通过教堂、传教中心等广泛传教,又通过民爱中心、青年中心等开展社会工作、出版刊物、开设广播、举办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天主教会还凭借财力,开办大批学校和医疗中心、安老院、疗养院等社会服务机构,全澳40%以上的学生在教会学校就读。佛教是中国传统的宗教,在澳门的中国居民中较有影响。大约拥有10余万信徒、数十间寺庙,但组织较为涣散,参与社会事务亦不多。基督教拥有数千信徒,拥有教堂学校等。孔教每年举办祭孔活动。回教和道教的势力不大。这些宗教与澳门地区以外的同类教会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和交往。根据澳门宗教的现状和继续发展的需要,基本法确认,澳门的“宗教组织可依法开办宗教院校和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宗教组织开办的学校可以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捐献的权利。宗教组织在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作为澳门特区政府的社会政策,基本法确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干预宗教组织和教徒同澳门以外地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及发展关系,不限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这里需要明确三点:(1)澳门特区的宗教政策体现了在宗教教务上享有高度自治权。特区政府不干预宗教组织和教徒与外国和国际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联系。澳门的宗教组织可以积极参与教育和其他社会事务,举办各种法律允许的宗教活动,不受政府干预。(2)宗教组织的活动需受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约束。这些法律包括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其他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应容许那些邪教或假借宗教名义破坏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的活动。(3)宗教一律平等,无主次之分,原来政教合一体制下赋予某些宗教的特权不能再予以维持,相应的某些不合理的法律和制度应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