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在澳门特区行使的其他权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81页(1800字)
除了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澳门特区有关的外交、防务,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外,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在澳门特区还行使下列权力:(1)任免权。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任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这一规定,体现了中央对澳门行使主权,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对澳门特区的管辖。但任免要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除此以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还有权任免澳门特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委员。(2)监督审查权。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澳门特区行使立法权,有权审查澳门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就将澳门特区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置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之下。“备案”即上报,无需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每个上报“备案”的法律。因此,“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即“备案”不是澳门特区法律生效的必备条件。澳门特区立法会通过法案,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后就生效,并非要等待“备案”之后才生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审查澳门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在审查后如认为其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不符合基本法有关中央和澳门特区关系的规定,在征询了澳门特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有权将违反基本法规定并上报备案的澳门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发回澳门特区。任何法律一经发回,立即失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将违反基本法的澳门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而是交由澳门特区立法会自己作出处理。此外,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虽立即失效,但原则上无溯及力,除非澳门特区的法律另有规定。(3)决定权。基本法规定,有关外交、防务及国家统一、安全和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是中央管理的事务,中央依法有权就涉及这些事务有关的事项作出决定。①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将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在澳门特区实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一旦作出决定,澳门特区无权拒绝。但全国性法律如何在澳门特区实施,则由澳门特区按基本法的规定办理,即由澳门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②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澳门特区进入紧急状态。③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居民有权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为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在澳门特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数额及决定选举代表的办法。④中央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某些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区。基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⑤在澳门特区成立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在对澳门原有法律予以审查的基础上,认定并宣布澳门原有的某些法律是否同基本法抵触。澳门原有法律一旦被认定为与基本法抵触,将不能作为澳门特区的法律。(4)批准权。中央人民政府可全权决定是否批准或允许澳门特区处理涉及到外交、防务的事项。基本法规定:“外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基本法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澳门特区设立机构,必须征得澳门特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5)授予权。基本法规定,中央对澳门特区行使授予权。中央根据“一国两制”方针,授予澳门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澳门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届时,中央将根据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依法授予澳门特区行使某些权力。基本法中也有具体的授权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中央人民政府协助和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有关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澳门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进行船舶登记”。这些规定,表明了中央人民政府可对澳门特区行使授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