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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检察院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98页(598字)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实际上规定了检察院的司法机关性质。按照澳门现行法律,所谓“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首先是在刑事案件中提起并参加诉讼。其他还包括:在诉讼事务中代表国家、澳门地区和有关政权实体,代表无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的和不知名的缺席关系人;对劳动者及其家庭在维护社会权利方面给予司法援助;监督法院审判的合宪性和合法性,促进判决的执行;领导刑事侦查,促进和协调预防犯罪的行动;对各种立法、行政和其他规范性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监督;监督刑事警察机关和司法辅助机关的工作;对破产、清盘及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进行干预;就当事人双方串通以规避法律或公然违犯的行为提起控诉等。还可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澳门过去没有设立检察院,检察院在葡萄牙是独一设置。葡萄牙检察院参与各级法院审判活动的方式是向各级法院派驻代表,在最高法院由共和国总检察长代表,在中级法院由助理总检察长代表,在初级法院由共和国检察长和检察官代表,在其他专门法院亦依法派驻相应级别的代表。由于澳门过去只有初级法院的设置,通常有检察长和检察官分别派驻法院。80年代后期,由于特殊原因,有一名助理总检察长同时驻澳。澳门特区成立后,要设立专门的检察院。基本法规定,“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表明澳门特区享有充分的自主决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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