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财产征用补偿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312页(680字)
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属于私人或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转归国家政府手中,或转归国家设立的掌握和管理这些财产的机构,完成这种财产转移的方式有国有化、征用、没收等。由于中国政府包括澳门特区政府有继续保持澳门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的政策和法律,因此,基本法未对国有化事务作出规定。没收通常是指财产所有人实施于某些违法行为而引起的后果,如在刑法上是作特定的惩罚措施,在民商法中是作为侵权的损害赔偿措施,均非缘自政府方面的主动。因此,基本法也没有对没收制度作出规定。征用制度是国家与私人在财产所有权转变事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况,通常是缘自经济或社会公益的需要,针对特定的财产采用,并依法向财产所有权人提供补偿。如为修建道路、机场、水电等公用设施征用土地,为城市改建而征用旧房舍。征用在各种制度的国家都会发生。因此,基本法阐述了财产征用制度的三方面原则:(1)合法性原则。政府有权对任何私有财产予以征用,但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能擅断而行。(2)求偿权。对任何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均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这种求偿权可合法行使并得到保障。(3)补偿标准。征用财产的补偿,特别是征用外国资产的补偿,并不存在各国公认的“国际法上的公平标准”。由于港澳地区多年来延用的征用补偿原则,已为包括外来投资者在内的财产所有人所熟悉和信赖,故基本法将其予以确认,规定补偿在数量上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在性质上应表现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在时间上应为即时的,不得无故迟延支付。这种表述更具体、更准确、更少争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