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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企业对拒收商品、拒付货款如何进行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14页(493字)

批发企业购进商品,当收到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或供货单位发来的商品时,应认真进行验收,如发现款项计算错误,或商品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可以拒付货款和拒收商品。由于拒付货款和拒收商品发生的情况和时间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1)收到结算凭证和有关单证,经审核与合同规定不符,拒付全部货款时,只需向银行提出“全部拒付理由书”,不作帐务处理;当商品到达后,在备查帐薄“代管商品物资”中作单式记录。如果发现金额计算错误,拒付部分货款,但不拒收商品时,出具“部分拒付理由书”,而对承付部分,按正常购进业务进行核算。(2)先收到商品,验收时发现与合同规定不符,拒收商品时,在备查帐薄“代管商品物资”中作单式记录。待收到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时,再填写拒付理由书,送银行办理拒付手续。(3)承付货款后,商品到达,验收时发现与合同规定不符,拒收商品。在这种情况下,除对拒收商品作为“代管商品物资”核算外,还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退回货款或退换商品。在问题未解决之前,应将已承付的货款,从“商品采购”或“在途商品”帐户,转入“其它应收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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