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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作了哪些主要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22页(286字)

新的规定主要包括:(1)缩短商品流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规定了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给不同类型的企业一定的选择余地。如将经营用房的折旧年限从原来的50年缩短为35—45年。将商品检测仪器设备折旧年限由原来的15年缩短为5年左右。(2)允许对电子计算机、商品检测仪器等更新换代快、技术要求高的设备经批准实行加速折旧法,即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突破了采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束缚。(3)计提折旧后,不冲减资本金,不形成更新改造基金,不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贮,从而保证企业灵活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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