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199页(247字)
指合作者通过签订合同,具体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其基本特征如下:(1)一般由外方提供资金、设备和技术,东道国企业提供场地、劳动力和市场,各方提供的条件不必折算为注册的币值,无股份比例问题;(2)合作各方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分配产品或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3)合作期满一般无需进行清算,合作企业的财产归东道国企业所有。这种合营方式灵活机动,简便易行。我国目前建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