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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制度对外币折合及汇兑损益核算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204页(732字)

外币业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采用何种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对外币业务应采用的汇率作了新的规定,与原《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原制度规定:对外币业务,当外币帐户增加时按“记帐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减少时按“帐面汇率”折合的记帐本位币记帐;“帐面汇率”可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分别认定法确定;由于借贷方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新制度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包括外币帐户和对应的非外币帐户)不论增加或是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当时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汇率;为简化核算,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汇率。这样,由于外币业务涉及的借贷双方均用同一汇率折合,因此无论汇率如何变动,记帐的当时都不会产生汇兑损益。月末,企业应将各外币帐户的月末余额按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再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相比较,两者如有差额,即为汇兑损益,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科目借方或贷方,并据此调整各外币帐户的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

新制度与旧制度除在外币折合汇率的规定上不同外,还在汇兑损益的计算上存在差别。原制度基于“未实现的损益不入帐”的理论,规定:不论汇率如何变动,各外币帐户均不作调整。这种核算方法的缺陷是由于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外币负债和外币资产的贬值或升值在未实现前不在帐面反映,从而造成企业利润虚增虚减,财务状况不实。新制度对外币业务的处理方法作了彻底修改,规定外币帐户的期末余额必须按期末汇率进行调整,所有已实现和未实现的汇兑损益都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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