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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目的是什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217页(390字)

新会计制度规定,“对其他单位有投资的企业,其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数半数以上,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这里针对外经企业大多没有自己的施工队伍,境外获标后,大多转包给其他单位实施或双方共同实施;近几年来,企业在境内外投资办企业的现象越来越多等情况所作的规定,意在明确财务报表合并的范围。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是把控股公司(即母公司)和附属公司(即子公司)视为一个经济实体,统一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当企业将其在境内外投资办的合营企业、共同出资经营的承包工程项目等都合并到企业报表中,就有利于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全面了解和评价整个企业的经营情况,有利于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避免以往许多企业有投资无收益,或只分亏不分盈,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现象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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