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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24页(298字)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该税由原建筑税演变而来,1991年发布施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国有急需发展的投资项目,适用零税率;对国家鼓励发展但受能源、交通等条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适用5%的税率;对楼堂馆所及国家限制发展的投资项目使用30%的税率加以限制;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适用15%的税率;对更新改造投资项目的工程,属国家急需发展的更改项目,适用零税率,其他更改工程一律使用10%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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