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租赁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61页(707字)
租赁经营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一经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租赁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的法律关系,所以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由于客观条件的不断变化,原订合同发生了与新情况不相适当的情况时,就会造成原订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这时,就需要对原订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甚至需要解除合同。根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租赁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所谓不可抗力,指在当事人主观意志之外发生的无法克服和无法避免的客观意外,比如:自然灾害等。(2)由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年度经营目标。(3)由于一方违约。(4)由于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书面协议以前,原合同依然有效。租赁经营合同一方接到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即视为默认。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由租赁双方自愿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双方协商解决;由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善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年度经营目标的,由承租方承担责任;由于一方违约而造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