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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516页(685字)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如下:

(1)应考虑本所注册会计师及有关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时间安排,对于无法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委托事项,应不予承接。

(2)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之间有同部门或其他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承接其委托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在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上作诋毁同业或自我夸张、内容虚假、容易引起误解的广告。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散发具有上述倾向的函件。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单位直接或间接地暗示某种关系,以利诱或胁迫的方式招揽业务。

(5)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帮助取得委托业务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回扣等,也不得向得到本所帮助取得委托业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收取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回扣等其他好处。

(6)会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在同一地区内,对同一委托业务的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收费,除标准变动和业务要求不同者外,应当一致。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降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

(7)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机构进行收益分成式的业务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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