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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加强对香港社会内部的控制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34页(1992字)

从1948年10月起,英国政府为巩固对港的统治地位,逐步加强对香港社会内部的控制,在向香港派遣援军的同时,采取种种行政和立法措施,实施对港政策。对香港爱国人士加紧镇压的情况,到1952年下半年和1953年上半年才有所改变。1948年10月,香港政府制定了《公安条例》。年底制定《教育(第二号)修正条例》。1949年2月23日,港督用这个条例,关闭了中共与民主党派合办的达德学院。1949年1月制定《人民入境统制条例》,4月,先后制定《简易程序治罪修正条例》和《违法罢工与罢雇条例》。5月制订了《社团条例》,规定在港活动的一切社团都须登记注册。6月23日内阁会议后,港府又制定了一系列新条例,以高压手段,进一步加强对香港社会内部的控制。8月17日,通过新的《人口登记条例》,规定发给入境者及本土居民“香港身份证”,当局可随时搜查居民的身体、住宅及所有物,并将加以扣留或逮捕。同日还通过《驱逐不良分子出境条例》以及《修订1922年紧急状态法例》。立法局表示,修订《紧急状态法例》的目的,一是违犯该法例的人,可以被判处死刑;二是全港督会同行政局可使紧急法例所颁布的各种法令在与其他法律抵触时,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11月25日,香港警务处注册官以《社团条例》为依据拒绝香港38个爱国社团注册,这些社团包括中国科学工作者协会港九分会、港九华侨教师福利会、香港学生读者俱乐部、虹虹歌咏团、侨港中山青年联谊会、港九妇女联谊会等。12月30日,港府公布《紧急(主要)条例》,赋予港英当局特别权力以及给警务处长以更大权力。1950年4月28日公布《人民入境统制(补充)条例》,规定大陆来港者须先领“旅行证明书”,由中国政府签发。后又规定,须事先向香港移民局申请许可证。1951年5月25日,港府宣布在边界地区实行宵禁。6月15日,又颁布《边界封锁区命令》。港府依据紧急法令,不时出动军警,对一些工会、工厂和学校进行突击搜查。还陆续将一些工会领袖、教育工作者、文艺工作者等递解出境。罗素街事件、“三·一”事件和《大公报》案是港府控制和镇压香港居民的典型事例。1950年1月30日,香港38个团体的代表经香港警务处长批准,到罗素街香港车职工会会所慰问因争取改善待遇而怠工的电车工人。当晚慰问会正进行时,香港当局派出800多名警察前来镇压,致使重伤30多人,轻伤70多人。随后电车职工会被封闭,该会负责人和40多名群众被捕。2月1日,电车职工会主席刘法及职员李文海、植展云和38个团体慰问电车工人总代表周璋被递解出境。3月9日,电车职工会副主席欧阳少峰又被递解出境。1951年11月21日,九东头村发生大火,灾民1.4万余人流离失所。广东省各界决定组织“广东省广州市各人民团体慰问九龙城东头村受灾同胞代表团”,于1952年3月1日赴香港慰问、救济。港府于当天加派军警,布防于罗湖、上水至尖沙咀一带,拒绝慰问团入境。慰问团临时决定延期出发,并通知华商总会转告欢迎群众。但这时,慰问团筹备委员会200多人已出发前往罗湖,他们乘坐的火车在粉岭被香港当局截住。另有大批欢迎群众聚集在尖沙咀火车站。当欢迎群众解散回家经过九龙弥敦道与佐敦道附近时,警民发生冲突。香港当局派军警镇压,开枪射击并投掷催泪弹,纺织工人陈达仪被打死,多人受伤,100多人被捕,其中18人被判有罪,12人被递解出境。1952年3月4日,《人民日报》针对“三·一”事件发表短评:《抗议英帝国主义捕杀香港的我国居民》。香港《大公报》、《文汇报》和《新晚报》转载了这篇短评。港府早就以“共产党控制的报纸”为由,曾建议将其封闭,英国政府顾忌与中国政府的关系,未予批准。这次,港府决定趁机予以惩治。他们以“刊载煽动性文字为由,逮捕了3家报纸的负责人费彝民、梅文鼎、李宗瀛、李子诵等10人。判决《大公报》停刊6个月,并对该报负责人费彝民、李宗瀛处以罚金或徒刑。5月10日,中国外交部就“三·一”事件和《大公报》案,向英国政府提出严正抗议,香港法庭于6月30日宣布中止执行《大公报》停刊令,并撤销对《文汇报》和《新晚报》的起诉。港英当局利用法律,以种种理由,不断递解香港爱国进步人士。1949年11月递解出境港九丝织业工会副主席楼颂平,1950年1月递解出境香岛中学校长卢动,7月递解出境港九工会联合会副主席兼海军船坞产业华员职工会主席麦耀全和九龙船坞劳工联合会主席麦河志,10月递解出境东华三院秘书陶开裕,1951年2月递解出境海军船坞产业华员职工会主席甄雄,1952年1月递解出境电影工作者司文森、刘琼、狄梵、齐开韶、舒适、杨华、马国亮、沈寂及港九纺织染业总工会九龙城支会主任冼佩玲、书记姚坚和东头村火灾灾民总代表李文兴,3月递解出境教育工作者吕冈等。新中国成立初期,被递解出境的香港居民达6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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