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55页(808字)
香港法院有最高法院、地方法院、裁判司署。最高法院由上诉庭和原诉庭构成。其法官均称“按察司”。首席按察司为当然庭长,共有9位上诉庭按察司和12位原诉庭按察司审理案件。除审理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外,也有权审理破产、遗嘱检殓、公司清盘、海事、离婚、领养及精神病等案件。按察司资历必须在英联邦国家执业至少10年的大律师或律师,由“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推荐并经总督委任。上诉庭是香港最高法庭。负责审理原诉庭和其他法院移交的上诉案件和土地审裁处移交的上诉案及其他有关法律问题。上诉庭的判决一般为终审判决。上诉人如不服判决,可向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原诉庭即高等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有“无限制管辖权”,即不受金额或最高刑罚方面的限制。负责审理持械行劫、强奸、杀人、巨量毒品等重罪案和有些罪案的初审及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有权判终身监禁、死刑(一般不执行)。对刑事案件按多数陪审员(5∶2)的意见量刑定罪,对判死刑者,须全体陪审员一致同意。地方法院分设于维多利亚、南九龙、北九龙、荃湾、粉岭及沙田,共有法官32名。行使简易审判权,所审案件均由1名法官单独审理,不设陪审团。刑事管辖权是审理非循简易程序处理的刑事案件,由裁判司移交的可循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可判处7年的最高刑罚。民事管辖权是处理不十分严重的案件如金额不大的民事纠纷等。其法官资格:由正按察司、律政司及注册总署署长协商推荐、总督委任。裁判司署,即裁判法院。共设9个裁判司署。其刑事审判权限很广,可分为包括违法行为在内的轻微犯罪和可控告犯罪两种。一个案件由一名裁判司审判,不设陪审,警署的警官代行检察官起诉。对一种罪名最高可判监禁2年或罚款1万元,数罪并罚总计不得超过3年监禁。对较严重的刑事案件只有初审权,不正式开庭,认为罪证充分便上移地方法院或最高法院。其民事管辖权只限下令强制执行民事债务或某些关于家庭纠纷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