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后英属公民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58页(656字)
根据1984年在北京草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双方交换的备忘录”英方备忘录提出:一、凡根据联合王国实行的法律,在1997年6月30日由于同香港关系为英国属土公民者,从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国属土公民,但将有资格保留某种适当地位,使其可继续使用王国政府所签发的护照,而不赋予在联合王国的居留权。取得这种地位的人,必须持有在1997年7月1日以前签发的这种英国护照和包括在该种护照上的人,但在1997年1月1日或该日以后,1997年7月1日以前出生的有资格人,可在1997年12月31日截止的期限内取得该种护照或包括在该种护照上。在1997年7月1日或该日以后,任何人不得由于同香港的关系而取得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也就不得取得上述的适当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联合王国的领事官员可为上述取得适当地位者所持的护照延长期限和予以更换,也可以给他们在1997年7月1日前出生并且包括在他们护照上的子女签发护照。“中方的备忘录”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自1997年7月1日起,允许原被称为“英国属土公民”的香港中国公民使用由联合王国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上述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其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受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