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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64页(684字)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对外籍公务人员或某一职级以下者规定为:特别行政区可任用原香港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各级公务人员,但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还可聘用英籍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门和技术职务。上述外籍人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的香港政府各部门,包括在警察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均可留用,其年资产予以保留,薪金、津贴、福利待遇和服务条件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招聘、雇用、考核、纪律、培训和管理的制度,包括负责公务人员的任用、薪金、服务条件的专门机构,除有关给予外籍人员特权待遇的规定外,予以保留。公务人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行政区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退休和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退休或符合规定离职的公务人员,不论其所属国籍和居住地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应得的退休金、酬金、津贴和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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