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三级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94页(1224字)
香港政府对从事接受存款银行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的一种制度。1981年颁布,同年7月开始实行,过渡期为两年,1983年7月1日正式执行。金融三级制把香港所有的银行机构分为持牌银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和注册接受存款公司三个级别,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银行公会利率协定的效能,使之成为调节香港金融政策的有效工具。金融三级制要求:第一,在注册资本方面:凡在香港注册成立或大部分股本为香港股东拥有的本地银行申请牌照时,必须拥有1亿港元或以上的发行股本及同等限额的实收资本,并要求有经营公众存款额应不少于17.5亿港元,拥有资产总值不低于25亿港元。外国注册银行来港开业申请牌照,则要求其总行拥有140亿美元或以上的实收股本,而且总行注册所在国(地区)须具有严密的银行监管制度,并愿意向香港的银行提供互惠待遇。申请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的牌照,要求拥有不少于1亿港元的发行股本,及不少于0.75亿港元的实收股本。而注册接受存款公司则要求拥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实收股本,发行股本则须有半数以上由银行拥有。同时,接受存款公司的最低流动资产比率必须达到,短期存款为30%,长期存款为15%。第二,在经营放款业务方面。持牌银行可以接受任何形式任何数量和任何期限的存款,也就是拥有广泛的存款权。持牌银行受利率协议的约束较多,除了期限少于3个月,存款额在50万港元或以上的存款,及存期在15个月或以上的任何金额的存款,没有受到最高利率的限制,银行可以自行确定之外,持牌银行的存款都受到银行公会的利率协议限制。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则可以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的定期存款。而注册接受存款公司不受利率协议任何条款的管制。第三,在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主要对接受存款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进行限制,以防止重蹈1981年以前恶性膨胀的覆辙。接受存款公司只能经营批发性银行业务,但不能使用“银行”的名义。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的主要业务限制在证券包销、财务服务和咨询、集团贷款、可转让存放款证买卖等。注册接受存款公司的主要业务限制在各类抵押贷款、股票、外汇、黄金,可转让存放款证买卖,以及保险代理和信贷财务等。1990年港府修订银行条例,把金融三级结构改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同时提高各级机构的最低资本额限制。外资银行到香港设分行的其最低实收资本额为160亿美元;在港注册的挂牌银行从1亿元提高到1.5亿元;有限制牌照银行则为1亿元;接受存款公司为2500万元。新的金融三级制提高有限制牌照的地位,使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能以此名义在港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其实施对于加强香港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保证银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存款者的利益,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都有积极作用。据统计,到1993年底,香港共有认可机构371家,其中持牌银行172家,有限制牌照银行57家,接受存款公司142家,海外银行代表办事处有14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