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的反对与上诉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20页(277字)
纳税人的一种权力。港府规定,任何纳税人在接到评税单后,若对评税额持有异议,可在适当期限内,按照税例中有关的各种异议程序和规则,提出反对。但税务局是否同意纳税人的反对与上诉,由局长单方面决定。倘若纳税人不满意局长的决定,可在特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上诉,并由税务上诉委员会正式聆讯。经其裁定后,若纳税人或局长不服,可向最高法院原讼法庭上诉。如遭驳回,可继续上诉,直至英国枢密院。上诉人对税务局长的决定提出上诉,经局长同意,可由上诉委员会将一切与上诉有关的文件直接递交最高法院原讼法庭裁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