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94页(478字)
在香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在公众地方作出滋扰,阻碍公众地方,从建筑物上投下物件,未经许可舞狮,街头叫买或叫卖,招徕、冒充公职人员,乱倒垃圾,海上弃置废物,行乞,不良表演等多项轻微罪行。严重的罪行(例如盗窃),亦可根据案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简易程序审理的方式有两种:①一般轻微罪行,控方可向被告发出检控通知书,被告可以书面回复法庭说明认罪与否。裁判司收到被告承认控罪的书面回复,可能会考虑被告所犯罪行性质,以往的犯罪记录以及被告申述的情况,决定不作聆讯,而按例判决被告及赔偿;如裁判司认为罚款不是适当的惩罚,则会用票控方式检控被告。如果被告否认控罪或不回复检控通知书,裁判司就采取票控方式。②其他的简易罪行或上述由裁判司采用票控方式的检控,裁判司会发出传票,扼要说明控罪及案情,并要求被告于指定时间与地点出庭,按照一般程序审讯。对于轻微交通违例,可以仿照简易程序判决处理,一般由警察发出的违例通告,已有定额罚款,除非否认控罪,否则交罚款即成,不必上庭,也不必加一层书面认罪手续,轻微交通违例不算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