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法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200页(466字)
香港劳工立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①调整雇佣关系,确立雇主和雇员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有:《雇佣条例》,其主要内容涉及雇佣契约的订立、变更、终止、遣散、工资及疾病津贴、休息日等诸多内容,《雇佣条例》规定:“凡雇员从某一指定日期起曾为第一雇主工作4周以上,并且每周至少工作3日,每日工作不少于6小时,该雇佣契约即属连续性雇佣契约;《香港以外雇佣契约条例》,保障从香港前往海外工作的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②关于工会的登记和管理的法律,如《工会条例》。③保障雇员身体健康和劳动报酬的法律,如《雇员赔偿条例》,《肺尘埃沉着(赔偿)条例》、《工厂暨工业经营条例》、《破产欠薪保障条例》。④关于劳资纠纷、罢工的法律,如《劳资关系条例》、《劳资审裁处条例》。此外,英国政府与香港当局商定,可以修改或不修改地应用国际劳工组织订立的公约。为了保障劳工法的全面执行,香港政府还设立了劳工处,劳资审裁处,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等官方机构,工会、劳工顾问委员会等社会组织,也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起着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