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的征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72页(333字)
如果出口商的产品最终被进口国裁定构成了倾销,且给进口国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构就可对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被征收倾销税的税额应是该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倾销幅度),反倾销主管机构可以少于该差额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但不能超过这一差额。对倾销产品征税不得存在歧视行为。如果反倾销调查及最终裁定涉及多个出口国家或地区,并要对不同来源的倾销产品都征收反倾销税时,应根据各案的具体情况,在无歧视原则基础上,对构成倾销和产业损害的进口产品按适当的数额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在抵消倾销损害的期间内有效,但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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